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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9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63號原 告 丁○上列原告與被告戊○○、丙○○、乙○○、甲○○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玖拾玖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陸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裁判日期:2007-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