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親字第37號
原 告 甲○○
號上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認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有關認領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叁仟元。另原告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合計壹萬叁仟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玉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德榮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