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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2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60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律師被 告 丁○○○

甲○○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複 代理人 劉雅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裁判,應以本院96年度訴字第235號請求地上權登記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因認本院96年度訴字第235號請求地上權登記事件訴訟終結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乃於97年1月11日裁定命在本院96年度訴字第235號請求地上權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本院96年度訴字第235號請求地上權登記事件民事訴訟業已判決確定,有本院調取之本院96年度訴字第235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266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54號民事裁定在卷足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 銘 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巫芳瑩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09-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