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78號原 告 乙○○被 告 鼎藏光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社區規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6,72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4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淑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