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92號上 訴 人 乙○○○
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以及丁○○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
692 號確認信徒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因係基於上訴人之甲○○○信徒資格就被上訴人甲○○○96年度信徒大會決議以及被告丁○○管理人選任以及資格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並請求除去被上訴人丁○○之管理人職務及信徒資格等,應為基於身份關係請求之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