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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7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10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錸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579元,扣除原告已繳之裁判費3,000元,尚應繳納49,5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靜玲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日期:2007-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