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32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被 告 丁○○
丙○○戊○○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九 月 十 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九 月 十 六 日
書記官 林淑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32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被 告 丁○○
丙○○戊○○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九 月 十 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九 月 十 六 日
書記官 林淑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