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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7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32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被 告 丁○○

丙○○戊○○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九 月 十 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九 月 十 六 日

書記官 林淑瑜

裁判日期:2008-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