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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7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32號上 訴 人 丙○○

戊○○甲○○○兼 上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丁○○被 上訴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732號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48,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3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具狀補正上訴理由,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就上訴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巫芳瑩

裁判日期:2009-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