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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重訴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46號原 告 丁○○

參 加 人 甲○○代 理 人 丙○○被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楊長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移靈骨塔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江靜玲

裁判案由:遷移靈骨塔罐
裁判日期:2008-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