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46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度重訴字第146號遷移靈骨塔罐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4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5,0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靜玲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