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46號上 訴 人 乙○○被 上訴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遷移靈骨塔罐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46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5,008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26日送達,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法條,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靜玲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