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重訴字第 1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51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丁○○被 告 甲○○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22號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8年3月31日裁定命在前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026號民事裁定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10-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