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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重訴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51號原 告 洪桂如律師即岡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律師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等
裁判日期:2009-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