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重訴字第51號原 告 洪桂如律師即岡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律師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買賣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予補充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應補充第二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脫漏,應予補充。
三、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