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51號聲 請 人 薛文瑜(即美商德高半導體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0日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4月1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