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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7 年司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51號聲 請 人 薛文瑜(即美商德高半導體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0日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4月1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管理人
裁判日期:2008-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