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42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乙○○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行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茲聲請人前向本院所核發支付命令
聲請更正,經本院裁定更正,惟該更正裁定主文僅就債務人其法定代理人:張炳堂之部分更正,對於前業經本院認定無誤部分之另一法定代理人:羅春美,於更正主文並未詳列,應係出於顯然錯誤,為此,聲請裁定更正云云。
查債務人公司之代表人即董事長係甲○○,而羅春美並非債務
人公司之代表人等情,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因此,羅春美既非債務人公司之代表人,則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羅春美為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自屬無據,其聲請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