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14號原 告 戊○○
巷17被 告 乙○○
甲○○丙○○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屬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3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4月7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百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聖儀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