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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7 年拍字第 2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262號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代 理 人 甲○○相 對 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於民國83年12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本人向聲請人借款及其他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400,000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3年12月24日至113 年12月2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復於84年6月8日變更上開抵押權之最高限額為2,880,000元,亦已向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

嗣相對人分別於84年1月9日、同年1 月20日及同年6月7日邀同第三人吳桂蓮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共借款2,300,000 元,並約定借款期間、利率及還款方式,又遲延履行時,除按遲延時利率支付遲延期間之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 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時利率百分之10,逾期6 個月以上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詎相對人丙○○自97年5月9日起即未按期繳納本息,現尚欠共本金268,357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三份、交易明細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7年7月21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書棼┌─────────────────────────────────────────────────────────────┐│附表: 97年度拍字第262號│├──┬──────────────────────────┬─┬────────────┬─────────┬──────┤│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001 │新竹 │ │東山 │二 │942 │建│ │ │183.00 │1/5 │ │└──┴───┴────┴────┴────┴───────┴─┴──┴──┴──────┴─────────┴──────┘┌─────────────────────────────────────────────────────────────────┐│附表(建物)︰ 97年度拍字第262號│├──┬──┬────┬────┬────┬───────────────────────┬────────────┬───┬───┤│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 │ ││ │ │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 合 │ 主要建 │ 面 │ 面 │ │ ││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 │ │ │ 積 │ │備 考││ │ │ │ │材 料 及│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 │ 築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單 │範 圍│ ││ │ │ │ │房屋層數│ │ │ │ │ │ 計 │ 及用途 │ 積 │ 位 │ │ │├──┼──┼────┼────┼────┼───┼───┼───┼───┼───┼───┼────┼───┼───┼───┼───┤│001 │1590│培英街29│東山段二│住家用鋼│第四層│ │ │ │ │84.83 │ │ │平方公│全部 │ ││ │ │巷3號4樓│小段942 │筋混凝土│84.83 │ │ │ │ │ │ │ │尺 │ │ ││ │ │ │地號 │造、五層│ │ │ │ │ │ │ │ │ │ │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08-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