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339號聲 請 人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代 理 人 丙○○
3號相 對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八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讓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第三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土地銀行)業於民國(下同)96年6月12日,將本件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讓與聲請人,並經地政機關於96年7月4日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完畢,合先敘明。緣第三人乙○○於民國(下同)89年4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及其他土地,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透支、墊款、保證、信用卡消費款及其他與授信有關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0,5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之前手即台灣土地銀行,約定權利存續期間自89年4月21日起至
139 年4月20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計算,並經地政機關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第三人乙○○依上開約定,邀同第三人李增盈、李增豐及李增壽擔任連帶保證人,於89年4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8,800,000元,借款期間自89年5月5日起至104年5月5日止,以每個月為一期,前36期按期付息,自第37期起,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利率按聲請人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0.76計算,嗣後隨聲請人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且約定如有任何一筆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債務人就前開借款自94年7月5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參諸前開約定,即應全數清償積欠聲請人之債務,計尚欠借款本金8,788, 875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迄未付清,又第三人乙○○於96年11月25日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本於前開抵押權追及效力,自得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拍賣,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登報公告、他項權利證明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借據、土地登記謄本、臺灣土地銀行客戶往來明細查詢表(以上均影本)等件為證。
三、相對人具狀辯稱:本件債務先後已償還約三百萬元,因此聲請人主張尚欠八百八十萬元云云,並不實在,且聲請人以二百萬之代價取得系爭債權及抵押權,卻反向債務人主張八百八十萬元之權利,有違公平正義之原則,且有漏稅嫌疑等語。惟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情,有其提出之上開各項證物為證,經本院形式審查之結果,可認聲請人之主張尚非無據,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相對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於審核聲請人之聲請應否准許時,僅就聲請人之主張及所提出之證物作形式上之審查,並不作實體之認定,且法院於審核時,祇須形式審查之結果,如聲請人之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是否有瑕疵,其實體上事由之爭執,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此有最高法院49年臺抗字第244 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是本件抵押權既已經依法登記,且經本院形式審查結果,聲請人所執有債務人所簽立之借據等,其債務已屆清償期,即合於聲請人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等情,則本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相對人所稱上情,係實體法上之爭執,揆諸首揭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實體訴訟,以資解決,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柏方┌─────────────────────────────────────────────────────────────┐│附表(土地): 97年度拍字第339號│├─┬───────────────────────────┬─┬─────────────┬────┬──────────┤│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1│新竹縣│ 寶山鄉 │ 新城 │ 新城 │ 292-3 │林│ │ 14 │ 98.00 │ 全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