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395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代 理 人 陳建宏相 對 人 江文彬相 對 人 江文治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江文治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江文治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江金春於民國91年12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成立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損害賠償等其他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自91年12月20日起至131 年12月19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第三人江文瓊於91年12月30日邀同被繼承人江金春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 元,借款期間自91年
1 2 月30日起至97年12月30日止,利息自借款日起按月計付,按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減年息百分之4.059 浮動計息,本金自93年1 月30日起分60期平均攤還,如有遲延履行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並自逾期之日起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第三人江文瓊自93年6 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被繼承人江金春亦未依約履行連帶保證責任,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而被繼承人江金春於95年10月15日死亡,相對人江文彬及江文治因繼承而於97年4 月7 日受移轉登記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土地及建物登記電子謄本等件為證。
二、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又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死亡時,當事人能力即行喪失,因此,非訟事件聲請人或相對人於聲請前死亡者,即欠缺當事人能力之要件,且此當事人能力要件之欠缺,亦不生補正之問題,準此,於非訟事件中以死亡之人為聲請人或相對人,該非訟事件之聲請,自非合法。查本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係於97年10月14日繫屬於本院,有民事聲請狀上所蓋本院戳章可參,而相對人江文彬於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繫屬於本院前,業已於96年2月28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以,相對人江文彬既於本件聲請前死亡,足見其等於聲請時已無當事人能力,尚不生補正之問題。且衡之非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必以當事人於非訟程序進行中死亡,始得由法定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若於聲請前死亡者,原即欠缺當事人能力之要件,亦無從適用上開規定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是相對人江文彬既於聲請前死亡,其業已喪失當事人能力,揆之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列江文彬為相對人並聲請拍賣抵押物,自非合法,此部分應予駁回。
三、次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各項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江文治於文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7年10月30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其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相對人江文治所有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慧娟┌─────────────────────────────────────────────────────────────┐│附表 97年度拍字第395號│├─┬───────────────────────────┬─┬─────────────┬────┬──────────┤│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 方 公 尺 │ │ │├─┼───┼────┼────┼────┼────────┼─┼──┼──┼───────┼────┼──────────┤│01│新竹縣○○○鄉 ○○○段 │ │ 1 │旱│ │ │ 530 │ 全部 │相對人江文彬所有 │├─┼───┼────┼────┼────┼────────┼─┼──┼──┼───────┼────┼──────────┤│02│新竹縣○○○鄉 ○○○段 │ │ 6 │旱│ │ │ 110 │ 全部 │相對人江文治所有 │├─┼───┼────┼────┼────┼────────┼─┼──┼──┼───────┼────┼──────────┤│03│新竹縣○○○鄉 ○○○段 │ │ 8 │建│ │ │ 150 │ 全部 │相對人江文治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