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87號抗 告 人 甲○○(即意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弄12上列抗告人因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本院97年度司字第10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抗告人於原審聲請及本件抗告意旨略以:
(一)抗告人係意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意勝科技公司)之清算人,前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96年度司字第85號准予備查在案,復經本院97年度司字第7號函准予清算完結展期,茲因聲請人已於民國97年7月15日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93條、第94條及331條規定,檢附股東會議紀錄、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清算申報書、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等,聲請呈報清算完結等語。
(二)原審以意勝科技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申報核定,有稅捐債務尚未了結,且意勝科技公司於清算期間收支表內,尚有現金新台幣(下同)4,646元,及應收退稅款2,706,676元,顯然意勝科技公司之盈餘分派未完成,清算事務尚未終結而駁回抗告人聲請。惟意勝科技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已由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下稱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核定,並無欠稅情事。又現金4,646元擬與日後退還之溢付營業稅留抵稅額2,697,445元,一併退還股東,但溢付營業稅留抵稅額之退還,依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之作業程序,須先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始能申請退還,原審駁回抗告人聲請,與該局退稅要件衝突,致陷於矛盾之境。今意勝科技公司已於98年7月21日取得該筆核退款項,並將賸餘財產分派給各股東,清算已完結等語。
二、按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為:(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分派盈餘或虧損、(四)分派賸餘財產。又依同法第92條、第93條規定,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並應於送請股東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
三、經查,本件意勝科技公司前雖因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核定,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暫估應納稅額為274,302元,有該局96年10月1日北區竹市四字第0960007774號函附卷可稽,惟該局嗣後函覆表示:意勝科技公司已無欠稅或違章未結或應徵收之稅捐尚未核定等情,有該局97年10月15日北區國稅竹市四字第0970009025號函在卷可按,足認意勝科技公司目前已無欠繳任何稅款。至意勝科技公司尚未完成盈餘分派乙節,抗告人主張已於97年7月29日向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申請退回營業稅留抵稅額2,697,445元,但該局以尚未申報清算完結為由,遲遲未予核退等情,經本院依職權函詢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有關「意勝科技公司申請退還溢付營業稅為何尚未退還原因?是否須清算完結始可退還?即清算完結之核定與退稅間之關係為何?」,該局函覆:「... 已請該公司提示相關帳證查核中,並依財政部61年6月23日台財稅第35155號函令,於聲報清算完結前由清算人代表公司具領,於清算完結後由公司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重選清算人後由法院選派之清算人代表具領」,有該局97年11月21日北區國稅竹市四字第0970009186號函、97年12月17日北區國稅竹市四字第0970011005號函附卷可稽。但經本院續行向北區國稅局函詢營業稅退還事宜,該局終於98年6月24日以北區國稅竹市三字第0980005319號函覆:「... 因解散註銷營業登記,申請退還溢付營業稅額2,697,445元,經查於法尚無不合,爰准予辦理.... 」,且意勝科技公司並已於98年7月21日領取該筆退稅款項,將賸餘財產分派股東,有其提出國庫專戶存款支票影本乙紙、原清算完結日至聲請日(即97年
6 月30日起至98年7 月24日)之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會議事錄在卷可參,足認意勝科技公司之清算事務已了結,是原審以稅款尚未繳清,盈餘尚未分配仍有現務未了結,裁定駁回聲請人呈報清算終結,容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法院之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應由本院予以廢棄,並另行諭知准予備查。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吳靜怡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