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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7 年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整字第2號聲 請 人 遠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代 理 人 陳錦隆 律師

賴中強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就准許或駁回本件重整之期間,延長三十日。

理 由

一、按「法院依檢查人之報告,並參考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之意見,應於收受重整聲請後一百二十日內,為准許或駁回重整之裁定,並通知各有關機關。前項一百二十日之期間,法院得以裁定延長之,每次延長不得超過三十日。但以二次為限。」,公司法第285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重整,是否准駁,尚有待查明之處,且本院就選派檢查人因債權人銀行對聲請人陳報之人選尚有意見,有待審酌,爰依前開公司法之規定,以裁定延長之。

三、依公司法第285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順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裁判日期:2008-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