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7 年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整字第2號聲 請 人 遠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 重整人 甲○○聲 請 人代 理 人 陳錦隆 律師

賴中強 律師侯宜秀 律師上列當事人公司重整事件,因原重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辭,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准予解任遠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人職務。

選派王世一會計師為遠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人。

理 由

一、按公司重整人由法院就債權人、股東、董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或證券管理機關推薦之專家中選派之,公司法第2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97年8 月14日經本院裁定准予重整,原重整人為王明正、乙○○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茲重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對於聲請人之重整始終不表同意、亦無意願擔任重整人,故主張無法參與任何聲請人重整運作,為此辭任重整人乙職等情,有其於97年12月17日遞交本院之聲請狀在卷可參;而聲請人亦於98年2 月12日具狀表示,因重整人擬定重整計畫,有與第三位重整人共同構思觀念、方向及作法,並由其提供專業經驗與知識之必要,以求重整計畫完整周延,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意擔任重整人,即無從與其共議重整計畫,亦敦請本院裁定改予指派第三位重整人。本院參前開所述,足認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意擔任聲請人公司重整人乙職甚明,其請求辭任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另薦請王世一會計師作為重整人懸缺乙職之繼任人選,經查,王世一會計師之現職為華利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其學經歷應堪適任本件之重整人;經本院發函詢問重整監督人及各債權銀行就此繼任人選之意見,重整監督人李文傑律師、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就此繼任人選均表示同意或無意見,其餘債權人除渣打國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明因其反對聲請人公司進行重整,故亦不同意任何對該公司之重整人之選派、推薦或更換等情外,未見其餘債權人銀行對上開人選表示異議,故認王世一會計師適宜擔任重整人,王世一會計師並出具願任同意書,表明其個人意願,本院據以改予選派其為重整人,爰依公司法第290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順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裁判日期:2009-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