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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7 年消債更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7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楊書棼附件:

一、聲請人目前實際收入數額及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配偶之父母每月給付生活費用之數額及證明。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08-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