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2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徐豐益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載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曾柏方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叁千肆佰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十份,每份叁拾肆元計算)。
二、聲請人應釋明有無自用住宅擔保借款,如有,請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畫。
三、聲請人應提出95、96年度任職於錢櫃企業及馬德里旅館之薪資證明(如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暨其配偶賴永家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如薪水帳戶存摺影本)。
四、據電子稅務資料調查清單中,聲請人有國華人壽保險公司之其他所得,何以聲請狀之聲請前二年收入欄未記載?請據實陳報。
五、聲請人應提出95年至今自營東山鴨頭店之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六、依聲請狀內前二年收入欄所載,聲請人有股利所得收入,而聲請人之財產歸屬資料無記載,請釋明股票是否已轉賣?並提出集保股票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又該筆收入均用於何處?
七、聲請人應釋明何以有購屋貸款,仍需另外租屋?有何必要性之原因?
八、聲請人應釋明向民間債權人譚惠貞借款之時間、金額、地址、電話,並提出借貸契約書、款項交付證明文件(若為匯款,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應說明債權人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借款使用流向(請據實陳報不得偽造)。
九、依聲請狀之證物十五,台端之請求協商通知函內,記載發文日期為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是否為誤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