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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7 年消債更字第 2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73號聲 請 人 呂俊雄代 理 人 徐豐益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必要費用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鍾佩芳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叁仟零陸拾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計算)。

二、提出聲請人配偶劉素霞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或扣繳憑單。

三、聲請人應提出就其主張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張○○、劉○○、游○○、呂○○、呂○○及呂○○之現生存一親等內之係血親之親屬系統表,並提出上揭親屬戶籍謄本並詳細釋明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暨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每月扶養金額10,000元及其證明文件資料影本。

(應列明計算方式及檢附收據)。

四、聲請人應提出就其主張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張○○、劉○○、游○○、呂○○、呂○○及呂○○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或扣繳憑單。

五、受聲請人扶養親屬張○○、劉○○、游○○、呂○○、呂○○及呂○○是否有領取任何津貼或他補助(例如老人年金、

勞保給付等)?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數額證明。

七、聲請人應提出每月房貸繳款41,908元之最新、完整之房貸證明文件影本等資料。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08-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