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7 年消債更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聲 請 人 甲○○

之1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載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應提出以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一)根據聲請人於聲請狀中所載,仍有其他債權人並未填載於法定格式之債權人清冊中。聲請人應提出完全之法定格式之債權人清冊,且聲請人應表明所有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有住居所不明者,應表明其最後住居所及不明之意旨,並應表明其債權名稱、貨幣種類、清償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有關其他債權人出借現金之相關證明,如匯款、轉帳或票據等資料)。並另補繳郵務費用,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每一債權(務)人(包含金融機構及其他債權人)各以340元列計(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

(二)聲請人應詳細釋明先前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協商後,有無依約繳納?何時未再按期繳納?毀諾後之金錢用於何處?毀諾前後財產變動情形為何?

(三)聲請人應提出「曾經協商成立證明書」暨「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協商成立證明書必須已簽章;並應提出完整之還款證明(包含毀諾前所有還款暨清償期數證明影本等,如已遺失,請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並應具體釋明其不可歸責事由之情形。

(四)聲請人應釋明其戶籍地址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並提出其相關證明文件(如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資料)。

(五)據聲請人所陳報之支出狀況僅有扶養支出每月約16,000元、自己支出每月約10,000元,其餘支出狀況並無填寫。聲請人應依自身目前狀況據實填寫,且聲請人應重新提出法定格式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如無財產仍應補報)並陳報收入及生活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並應補提出證明文件、單據或收據影本:如聲請前2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必要支出則為聲請前2年每月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行照、聲請前2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影本)、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並提出其具體、清楚、完整之計算方式。

(六)聲請人應提出本人、盧佩吟、盧冠宇之主要往來銀行存摺影本(包括封面及最近2年內之內頁資料);以及盧佩吟、盧冠宇之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影本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學雜費等證明收據影本。並應詳細釋明扶養盧佩吟、盧冠宇每月各8,000元之清楚明細項目及計算方式。

(七)聲請人應提出97年1月起至聲請更生前,聲請人本人每月之收入證明影本及在職證明影本。並應詳細釋明目前工作之性質、每月薪資、及投保單位為何?若聲請人失業,聲請人應提出失業給付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八)聲請人應釋明是否有無意願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九)聲請人應詳細釋明是否有委任律師或其他代理人?並應補提出該委任狀到院。

(十)聲請人應釋明「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之股票「市值」(非公告現值)為何?共持有多少股數?並應提出95年1月迄今,聲請人之集保股票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影本。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09-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