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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7 年消債更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97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載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應提出以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應補繳程序費用1,000元。

(二)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3,40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三)聲請人應詳細釋明先前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協商後,有無依約繳納?何時未再按期繳納?毀諾後之金錢用於何處?毀諾前後財產變動情形為何?

(四)聲請人應提出「曾經協商成立證明書」暨「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協商成立證明書必須已簽章;並應提出完整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必須簽章)、完整之還款證明(包含毀諾前所有還款暨清償期數證明影本等,如已遺失,請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並應具體釋明其不可歸責事由之情形。

(五)據聲請人所陳報之支出狀況僅有生活必要支出每月17,000元、扶養費用每月10,000元、房租每月5,000元,其餘支出狀況並無填寫。聲請人應依自身目前狀況據實填寫,且聲請人應重新提出法定格式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如無財產仍應補報)並陳報收入及生活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並應補提出證明文件、單據或收據影本:如聲請前2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

);必要支出則為聲請前2年每月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行照、聲請前2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影本)、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並提出其具體、清楚、完整之計算方式。

(六)據聲請人於聲請狀中所載:「本件聲請訂定自用住宅特別借款條款,…請求於更生期間內,每月僅先繳交利息(目前利息為每月約6,000元)待更生期間屆滿後,方開始每月繳交本金及利息。」但,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卻載「每月房租約5,000元」。經查,聲請人並無財產。聲請人應對上開之陳述詳加釋明,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到院。

(七)聲請人應釋明其戶籍地址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並應提出其相關證明文件(如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資料)。

(八)據聲請人所提出之9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顯示聲請人該年度任職於「祥龍印刷事業有限公司」之年收入為「420,000元」。但,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卻顯示聲請人該年度任職於「祥龍印刷事業有限公司」之年收入為「198,000元」。聲請人應詳細釋明上開收入短少之原因並應提出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到院。

(九)聲請人應提出97年1月起至聲請更生前,聲請人本人每月之收入證明影本及在職證明影本。並應詳細釋明目前工作之性質、每月薪資、及投保單位為何?若聲請人失業,聲請人應提出失業給付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十)聲請人應提出本人之主要往來銀行存摺影本(包括封面及最近2年內之內頁資料);以及莊忞昕之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影本。並應詳細釋明扶養莊忞昕之清楚明細項目及計算方式。

(十一)聲請人(次男)應釋明依法應分擔該扶養莊陳玉女之扶養義務之完整人數,及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暨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每月約10,000元及其證明文件資料影本,並應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十二)聲請人應陳報受扶養之親屬莊陳玉女(71歲)是否有退休金?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老人年金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十三)聲請人應詳細釋明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

(十四)聲請人應詳細釋明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09-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