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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7 年竹小字第 5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小字第523號上 訴 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返還出資款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25日所為97年度竹小字第523 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款
裁判日期:2009-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