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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7 年竹簡字第 3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簡字第397號原 告 丙○○

乙○○被 告 鼎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更名並交付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苑禎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日期:2008-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