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簡字第397號原 告 丙○○ 乙○○被 告 鼎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更名並交付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苑禎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請求更名並交付股票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8-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