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簡字第428號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訴訟代理人 黃達磻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主張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消費借貸款債務,惟依兩造間訂立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兩造如涉訟,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據此,兩造間既以文書合意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從而,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八 月 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八 月 四 日
書記官 林淑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