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簡字第718號原 告 癸○○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複代理人 甲○○被 告 庚○○兼寅○○○訴訟代理人 未○被 告 壬○○被 告 辰○○被 告 卯○○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
王彩又律師李明仙律師被 告 子○○○○○○兼
住屏東縣身分證統被 告 乙○○○○○○兼
住新竹市身分證統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被 告 巳○○○辛○○承
住新竹市身分證統被 告 丑○○辛○○承受
住新竹市身分證統被 告 丙○○辛○○承受
住新竹市身分證統被 告 丁○○辛○○承受
住新竹市身分證統被 告 戊○○辛○○承受
住新竹市身分證統被 告 己○○辛○○承受
住新竹市身分證統前列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午○○ 住新竹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轉讓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