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簡字第817號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服務處榮民 計程車業服務中心新竹分中心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丙○○ 號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德榮裁判案由:返還牌照等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9-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