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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7 年竹簡字第 8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簡字第817號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服務處榮民

計程車業服務中心新竹分中心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丙○○

號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德榮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等
裁判日期:2009-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