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7 年竹簡字第 8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簡字第817號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服務處榮民

計程車業服務中心新竹分中心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丙○○

號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定於民國98年3 月23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謝國聖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等
裁判日期:2009-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