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36號聲 請 人 甲○○即 債務人相 對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 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90年度裁全字第88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請求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業經本院以90年度裁全字第88號民事裁定准予債權人供擔保後,得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本院並依債權人之聲請以90年度執全字第65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對債務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在案,惟債權人迄今仍未起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項及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法條規定,如債權人已經起訴或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即無再命其起訴之必要。
三、查聲請意旨所陳,固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0年度裁全字第88號假扣押事件及90年度執全字第65號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惟相對人就前述假扣押裁定所欲保全之本案請求,業已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於民國89年9 月11日,以89年度促字第9582號准予核發在案,業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相對人既已就假扣押保全之請求提起支付命令,依上開說明,自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並非適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