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42號聲 請 人 永漢福爾摩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汶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相對人汶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
二、相對人汶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變更事項卡及公司章程,並查報相對人汶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已進行清算程序?清算人為何人?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