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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10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028號原 告 風崗育樂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明新科技大學間因確認委託經營管理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裁判日期:2008-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