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39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股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叁萬玖仟壹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39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股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叁萬玖仟壹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