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03號原 告 昇洲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 甲○○
號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千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溢收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