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6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65號原 告 丙○○原 告 己○○原 告 丁○○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戊○○、甲○○間因返還土地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補償金
裁判日期:2008-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