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12號原 告 甲○○代 理 人 林淑娟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書,曾聲請對被告乙○○、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捌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