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9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01號原 告 合泰礦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丁○○人原 告 丙○○原 告 甲○○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柒拾參萬零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柒佰壹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裁判日期:2008-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