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16號原 告 甲○○原告與被告新竹縣政府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轉本院管轄,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秀貞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8-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