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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9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16號原 告 甲○○原告與被告新竹縣政府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轉本院管轄,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裁判日期:2008-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