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35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請求被告甲○○等人間返還貨品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依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秀貞裁判案由:返還貨品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8-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