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7 年親字第 44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親字第44號原 告 丙○○被 告 丁○○特別代理人 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原告丙○○與被告丁○○間之父子關係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原告起訴主張:緣原告與訴外人即越南籍女子范泰華於民國93

年間交往,二人當時並未結婚而發生性關係,訴外人范泰華因此懷孕生下一子即被告丁○○(暫名,即范泰華之子,下同),然范泰華不久即行蹤不明,而由原告自95年起單獨撫養被告迄今。原告對被告已具備民法第1065條第1項後段視為認領之要件,然因遍尋不著被告之生母范泰華,致無法辦理認領登記,使兩造間之法律關係不明確,致原告法律地位處於不安之狀態,有受侵害之危險,自有以判決確認除去之必要,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原告丙○○與被告丁○○間之親子關係存在,爰聲明如主文所示等語。

被告則以:認諾原告之請求,並對馬偕醫院之鑑定報告沒有意見。

本院之判斷:

㈠按現行民事訴訟法中親子關係事件之規定,雖未定有確認親子

關係訴訟之類型,但親子關係存否,不僅涉及相關當事人身分關係之確定,同時對於例如親權、扶養、法定代理甚至繼承等法律關係之成立或存在與否,皆產生重要之關連,是以親子關係存在與否之確定,所牽涉者並非僅係單純之法律事實,同時本類訴訟之標的即為身分上法律關係存否之確認,因而親子關係之存否,自得作為確認訴訟之標的(最高法院23年度上字第3973號判例、最高法院62年度第3次民庭庭推總會決議㈧等參照)。又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其為被告之生父,被告亦受原告撫養,然因被告之生母行方不明,原告無法協同被告之生母向戶政機關辦理戶籍上之認領登記,致兩造間之親子關係存否處於不安定之狀態,即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因此有受侵害之危險,是核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尚無不合。

㈡次按關於認諾及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於否

認或認領子女,與認領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94條定有明文,而確認父子關係存在之訴雖非民事訴訟法第9編第2章親子關係事件程序所定之訴訟類型,惟其性質與第589條所定之親子關係之訴類型相似,且除於當事人間發生影響外,亦攸關公益,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94條之規定。故訴訟當事人間縱使就身分關係之存否不爭執,惟其所為之認諾及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於確認父子關係存在之訴既不適用,則為使身分關係明確之必要時,亦得認為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因此,本件被告就原告請求所為之認諾及事實之自認,不生訴訟法上認諾及自認之效力,本院仍應依職權為調查,則兩造間於私法上之身分關係自尚有不明確而有不妥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妥之狀態得以確認判決除去,應認原告仍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㈢再按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

者,視為認領,民法第10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之生母即訴外人范泰華於93年間交往,二人當時並未結婚而發生性關係,訴外人范泰華因此懷孕生被告,然范泰華不久即行蹤不明,而由原告自95年起單獨撫養被告迄今而視為認領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且主管機關即新竹縣政府社會局前委託馬偕紀念醫院對兩造所作之親子鑑定,其鑑定報告顯示:「累積親子指數為585488.69,可能性為99.00000000%,本次鑑定共測試1項血型抗原和15項DNA標記,均無法否定丙○○是丁○○的父親(如在非親子關係時應有99.99%以上的機會某項抗原標記不合)。基於和一般國人(在台灣)抗原標記頻率的比較,丙○○是丁○○父親之可能性為99.0000000%以上。」等情,亦為兩造所所不爭執,並有該院親子鑑定報告在卷足參。準此,原告主張兩造間有血緣關係,其為被告之父親,且被告已經原告撫育視為認領一節,自堪信為真正。

㈣綜上,被告確為原告所生之子,並由原告撫育,且兩造經親子

血緣鑑定結果,亦無矛盾,業如前述,從而,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親子關係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裁判日期:2009-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