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65號原 告 丙○○原 告 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9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