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74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複代理人 丁○○被 告 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拆物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3 月10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原告甲○○並應親自到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佩芳裁判案由:拆屋還地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8-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