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83號原 告 庚○○訴訟代理人 吳國源律師被 告 丁○○ 戊○○前列二人共同兼訴訟代理 丙○○人被 告 甲○○ 乙○○辛○○前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恬如裁判案由:返還買賣訂金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9-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