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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4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83號原 告 庚○○訴訟代理人 吳國源律師被 告 丁○○

戊○○前列二人共同兼訴訟代理 丙○○人被 告 甲○○

乙○○辛○○前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訂金
裁判日期:2009-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