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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0號原 告 傑順報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林聖彬律師訴訟代理人 丙○○

丁○○被 告 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09-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