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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7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26號原 告 乙○○被 告 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0日以97年度補字第665號裁定,限其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則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靜玲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補償金
裁判日期:2008-11-21